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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军挪用公款、骗取贷款,刘春乐、孙国玺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判决

2023-11-30 08:53 来源:读贴网 点击:

付小军挪用公款、骗取贷款,刘春乐、孙国玺骗取贷款一案一审判决

      2016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付小军利用其分管辉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职务便利,通过寻找虚假贷款人,为贷款人伪造虚假贷款手续,骗取112笔共计3140万元国家创业贷款。2016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付小军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春乐、孙国玺等人骗取国家创业贷款共计6390万元。

      犯罪嫌疑人付小军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8年8月31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春乐、孙国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3月19日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付小军涉嫌挪用公款、骗取贷款,犯罪嫌疑人刘春乐、孙国玺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由辉县市监察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2019年3月12日向辉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4月16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并案起诉。

     2019年4月28日,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8月22日、11月22日追加起诉两次。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付小军因犯挪用公款罪一审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刘春乐因犯骗取贷款罪一审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孙国玺因犯骗取贷款罪一审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责令被告人付小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辉县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三百六十一万元零五百元;退赔河南省辉县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百二十八万三千零九十九元九角六分。

     被告人付小军、刘春乐、孙国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一千六百七十四万四千六百八十二元一角八分;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二千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付小军、刘春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新乡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二百一十万元。

来源:辉县市人民检察院